常年期第三十主日

「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他,發問說:「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瑪22:34-40)(10月29日)

聖經:瑪 22:34-40

釋經

34-36節: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34法利塞人聽說耶穌使撒杜塞人閉口無言,就聚集在一起;35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希臘文:peirazon)他,發問說:36「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

「法利塞人……就聚集在一起(希臘文:sunechthesan epi to auto)」(34節)。這是七十賢士譯本中詠2:2的同一說話:「世上列王群集一堂,諸侯畢至聚首(希臘文:sunechthesan epi to auto)相商,反抗上主,反抗他的受傅者」──為法利塞人的聚集賦予陰險的色彩。我們幾乎可以想像他們密謀商議;詳細安排對付耶穌、上主的受傅的下一步行動。

「他們中有一個法學士試探(peirazon)他」(35節)。在馬爾容的敘述,這問所有關最大的誡命的問題,是由一個支持耶穌意見的經師提出的,而耶穌也宣佈他離天主的國不遠(谷12:28-34)。然而,瑪竇福音是在耶路撒冷被毀後成書的;這次事件基本上已消除撒杜塞人和熱誠黨人的影響力,使法利塞人的權力更加鞏固。法利塞人積極迫害基督徒,而瑪竇很少稱讚他們。

取代馬爾谷的友善的經師(希臘文:grammateon),瑪竇敘述由一個不友善的法學士(希臘文:nomikos)來提問。大致上,Grammateon和nomikos是同義詞──兩者所指的,都是猶太的經師。大多數經師/法學士和法利塞人都投身於「先人的傳授」──從人的角度來解釋天主的法律。他們備受人們尊敬,時常被稱為辣彼。他們對先人的傳授的投身,使他們與耶穌發生衝突(15:2);耶穌稱他們為了自己的傳授而忽略天主的法律(15:6)。

瑪竇說,這個法學士的意圖是試探(希臘文:peirazon)耶穌(35節)。我們在耶穌受試探的故事(4:1-11)裡看到peirazon這個字。在本福音,唯有魔鬼和法利塞人試探耶穌。

「師傅,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36節)。法學士稱耶穌為「師傅」,這聽來好像是尊敬的稱呼,但其意圖是以尊敬的語氣來取得耶穌和旁觀者的好感,好使法學士能以問題使耶穌窘迫。

「法律中那條誡命是最大的?」這並非不尋常的問題。辣彼照例彼此和向門徒提出類似的問,藉此嘗試探測法律的奧秘。問題不是問題的內容,而是提問的精神。

舊約有613條誡命,而沒有清楚的標準來判斷那一條是最大的。法學士不理會耶穌的答案,以更多預訂的問題來使耶穌採取守勢,或使他犯錯。

在某意義上,由於天主賜予誡命,所以,一切誡命都是同樣重要的。然而,辣彼提到有些誡命是「沉重的」,有些則是「輕鬆的」,而他們在不同誡命的相對重要性,以及如何向平民百姓概述誡命這方面持續辯論。有一個辣彼告訴人,梅瑟頒佈了613條誡命,但達味把它們減至十一條(詠15:2-5),依撒意亞減至六條(依33:15),米該亞減至三條(米6:8),亞毛斯減至兩條(亞5:4),而哈巴谷則減至一條(哈2:4)。

37-40節:第一條──第二條

「37耶穌對他說:「『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38這是最大也是第一條誡命。39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 40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你應全心,全靈,全意,愛上主你的天主」(37節)。這是源自申6:4-5(也參閱申11:3),而猶太人稱它為「舍瑪」(Shema)。舍瑪建基於第一條誡命──「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出20:3),但加插愛的要求。除了要求我們愛天主以外,法律還進一步命令:

「我今天吩咐你的這些話,你應牢記在心,並將這些話灌輸給你的子女。不論你住在家裡,或在路上行走,或臥或立,常應講論這些話;又該繫在你的手上,當作標記;懸在額上,當作徽號;刻在你住宅的門框上和門扇上」(申6:6-9)。

舍瑪(Shema)說:要全心、全靈、全力愛天主,但耶穌說,要全心、全靈、全意愛天主。的確,全意愛天主跟全心愛天主都是可能的──但耶穌召叫我們既要全意,又要全心,還要全靈愛天主。舍瑪和耶穌純粹要求我們無條件地愛天主──以我們所有的一切,和我們整個人來愛天主。我們與天主的關係,是不容許我們半心半意的。「你既然是溫的,也不冷,也不熱,我必要從我口中把你吐出去」(默3:16)。

耶穌已回答法學士的問題,也沒有給法學士攻擊的機會。他現在可以停下來,因為他的處境安全,但他繼續說:「第二條與此相似: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39節,羅13:9及迦5:14)。這來自肋19:18,是本福音已引述三次的經文(5:43及19:19)。當耶穌說第二條誡命相第一條的時候,他是說它們是息息相關,而且是同等重要的。愛天主自然使人愛近人,而愛近人是愛天主的一部份。若一4:20使兩者的連繫更顯明:「假使有人說:我愛天主,但他卻惱恨自己的弟兄,便是撒謊的;因為那不愛自己所看見的弟兄的,就不能愛自己所看不見的天主。」

肋19:9-18詳細說明愛近人包括什麼要求。那愛近人的:

──葡萄摘後不應去搜;葡萄園內掉下的,不應拾取,應留給窮人(9-10節)。
──不要偷竊(11節)。
──不要詐欺(11節)。
──不要彼此哄騙(11節)。
──不要奉天主的名妄發虛誓(12節)。
──不要欺壓剝削近人(13節)。
──不可把傭人的工錢留過夜(13節)。
──不可咒罵聾子;不可將障礙物放在瞎子面前(14節)。
──審判時,你們不要違背正義(15節)。
──不可袒護窮人,也不可重視有權勢的人(15節)。
──只依正義審判同胞(15節)。
──不可毀謗(16節)。
──不可危害人的性命(16節)。
──不可心存懷恨近人(17節)。
──不可復仇,不可心懷怨恨(18節)。

有趣的是,它也說明「應坦白勸戒你的同胞」(17節),使人想到在需要強硬的時候,愛便是強硬的──好使錯誤得以糾正,障礙得以消除。

這幾節經文清楚顯示,肋未紀和耶穌所講述的愛,是有別於我們以為愛是溫馨的感覺。聖經描述的愛反而是一種與近人有關的行動──行動多於感覺。

「你應當愛近人,如你自己」(39節)。有人推測這裡是第三條誡命──愛我們自己。這正好迴響著現時流行的心理學,但跟耶穌在福音裡叫人肩負十字架和棄絕自己(10:38-39; 16:24-26)的要求就是較不自在。愛近人如自己,這好比金科玉律:「凡你們願意別人給你們做的,你們也要照樣給人做:法律和先知即在於此」(7:12)。耶穌命令愛近人如自己,這誡命假定我們留心注意自己的利益,並吩咐我們也留心注意近人的利益。

「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40節)。梅瑟法律(創世紀至申命紀)是希伯來聖經中最寶貴的部份,而先知(依撒意亞至瑪拉基亞)是第二重要的。它們在是珍貴的,部份是因為它們清楚說明天主之愛的恩賜和要求。當耶穌聲明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愛天主和愛近人),他就是說,這兩條誡命概述了聖經中的最大智慧。他亦表示這兩條誡命是認識天主聖意的可靠指引,即是說,如果我們愛天主,承行祂所願意我們做的事,而且,如果我們愛近人,做一些對他們有益的事,我們便可以肯定自己完全遵從天主的法律,絲毫不會違反。

「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40節)。這裡使人想起一個很好的圖像,就是門是繫於一對門鉸鏈的。門鉸把門的擺動限制於弧形之內。只要門鉸是安全的,而門框保持平正,門便會可靠地運作,按照製作人的意向移動,並安全地開關。然而,如果其中一個門鉸鬆脫,門也會一起脫離門框。因此,其中一個門鉸脫掉,就等同於兩個門鉸一起脫掉,從而是門本身脫掉。所以,服從愛天主和愛近人這兩條誡命,一起把我們的行動限於天主為我們創造、要我們踏上的正直而狹窄的路。只要我們遵守這兩條誡命,便能有信心自己是在虔敬的路上。然而,如果我們選擇忽略其中的一種愛,便很快發現自己身處靈性的壕溝裡。

我們要注意,耶穌在本福音裡曾兩次提出那綜合舊約的要求的金科玉律。他強調對別人的愛德行動:

──他稱,這金科玉律是「法律和先知」(7:12)。
──他也說:「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繫於這兩條誡命(愛天主和愛近人)」(22:20)。

耶穌所聲稱的,就是全部法律都是關於愛的,不是關於解出如何避免踩踏合法人行道上的裂縫。

「你應當愛」的意思顯然不是在兩處地方行同一的事……愛近人的意思是以對方的益處、幸福、成全作為行動的主要動機……至於愛天主,則是理解為尊敬、奉獻和服從的事。

耶穌在開始傳教時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5:17)。耶穌成全法律,不是藉著強調法律的一撇或一畫,而是藉著帶領我們超越死記硬背地守法,從而把我們對法律的理解推至新的幅度。

41-46節:耶穌問他們

「41法利塞人聚集在一起時,耶穌問他們說:42「關於默西亞,你們以為如何?他是誰的兒子?」他們回答說:「達味的。」43耶穌對他們說:「怎麼達味因聖神的感動,稱他為主說:44『上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右邊,等我把你的仇敵放在你的腳下?』45那麼,如果達味稱他為主,他怎會是達味的兒子?」46沒有人能回答他一句話。從那天以後,沒有誰再敢問他。」

這法學士,身為法利塞人的代表,向耶穌提出問題,為的是試探他(參閱35節)。現在,耶穌採取攻勢,向法利塞人提出兩條相關的問題──「關於默西亞,你們以為如何?」以及「他是誰的兒子?」(42節)。法利塞人回答說:「達味的。」

達味之子是默西亞的普遍稱號,而瑪竇亦在福音度數度使用(1:1; 9:27; 12:23; 15:22; 20:30; 21:9,15 ──也參閱依11:1及耶23:5)。這稱呼的背後蘊藏著一個盼望,即有一天從達味的後裔中要興起一位君王,他要除滅以色列的仇敵,帶領百姓征服所有的國家。

但是,耶穌來不是為滿足傳統的期望──接替達味的位置,作為地上的君王和戰士。是的,他是達味的兒子,但更超越這一點,他是天主子──一個天主在耶穌受洗(3:17)和顯聖容時(17:5)所宣佈的事實。儘管「達味之子」的稱銜可能適用於耶穌為了以色列家失迷的羊而被派遣(15:24)的默西亞身份,但「天主子』更證明他就是宇宙的主,是外邦人要寄望的主。

「怎麼達味因聖神的感動,稱他為主」(43節)。「達味因聖神的感動」這句話是很美的。它首先意味著耶穌認為詠110篇的作者便是達味,這想法也是他的聽眾,包括法利塞人,都認同的(儘管現今有些學者不贊同)。它進一步意味著這篇聖詠並非純粹是達味的文學作品,而是在天主聖神默感下的產物。耶穌的聽眾亦會贊同這一點。至於達味是在聖神的默感下撰寫這篇聖詠的事實,賦予聖詠很高的權威。耶穌的評論顯示聖詠是由達味和天主一起寫成的。

「上主對我主說:你坐在我右邊,等我把你的仇敵放在你的腳下」(44節)。這是摘自詠110:1。

新約經常引述或間接提到詠110:1(谷16:19;宗2:34-35;格前15:25;希1:3; 8:1; 10:12),並說:「上主對我主起誓說:你坐在我右邊,等我使你的仇敵,變作你腳的踏板。」這節經文中的兩位主是誰?

按照希伯來文,詠110:1是「天主(Yahweh)對主(adoni)說。」猶太人由於尊敬天主的名字,所以避免說雅威(Yahweh),而說上主(Adoni, 意即雅威)。(希臘文)七十賢士譯本只說:「上主(kyrios)對我主(kyrios)說。」

「那麼,如果達味稱他為主,他怎會是達味的兒子?」(45節)。在詠110:1,第一位主是雅威。如果第一位主是雅威,那麼,這節經文中的第二位主是誰?它不可能是另一位神,因為舊約清楚指出天主的唯一的神,再沒有其他的神祇。它不可能是達味的兒子,因為沒有以色列人稱自己的兒子為主。那麼,唯一的可能性就是天主的默西亞──不是達味的兒子,而是達味的主。因此,當法利塞人──這些受過高度訓練又想令耶穌尷尬的宗教專家──回答他是達味的兒子時,就是錯的。

對我們來說,這看來是不重要的,但是,默西亞的身份和默西亞與達味的關係,對於法利塞人是非常重要的。他們為這一點花了很多時間來研究和辯論。他們是學者,而這是他們的範疇。他們身為專家,向耶穌這個外行人提問,希望使他困窘。現在,耶穌回敬他們──提出一個他們應當知道答案的問題──並藉著證明他們的答案是錯誤的,而使他們尷尬(43-45節)。這個沒有受過學校教育的外行人擊敗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他們只能驚惶地回家。這是41-46節的要點。

「沒有人能回答他一句話。從那天以後,沒有誰再敢問他」(46節)。由現在開始,耶穌要向民眾和他的門徒講話(23:1)。他日後再向經師和法利塞人講話,只是要公開譴責他們為假善人(參閱23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