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第六主日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瑪 5:17-37)(2月12日)

聖經:瑪 5:17-37

釋經

新法律成全舊法律

17-48節,聖史描述耶穌有如一位成全舊法律的立法者。耶穌在發言之前,先定了一個基本原則說:「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為廢除法律或先知。」「法律」和「先知」此處是代表全部舊約和舊約的一切誡命與禮儀。「法律」即是希伯來文的「托辣」(Torah),亦即梅瑟五書。「先知」即希伯來文的「乃彼因」(nebi'im),此處是指所有其他的舊約經書。耶穌身為默西亞,不是來廢除舊約,而是來成全,使舊約臻至完美成全的地步。舊約的法律包括教條部分,教規部分,教禮部分。耶穌藉著以後的啟示補充了教條部分;藉著法律的真正解說及新誡命,補充了教規部分;最後他以聖事代替預像,補充了教禮部分(羅10:4;迦3:24;哥2:17;希10:1)。以下所列的六個例子,都是屬於教規部分的。

17-19節: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

「17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18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19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裡將稱為大的。」

18,19節雖然可能是耶穌在另一種光景上說的(參見路16:17),但瑪置於此處十分適當。「我實實在在告訴你們」「實在」二字,福音中常見於發言的起頭,而且是單單出於耶穌口中(「實在」,按若常作:「實實在在」)。「實在」二字彷彿是一種神聖的套語,暗含著起誓的意思。「即使到天地過去了」,即是幾時有世界(24:35),「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是說:法律既然是來自天主,連最細小的一節也決不會失效。凡法律上所載的必須一一遵守(按路該處的語法雖不同,意義則一)。按「一撇」(yod),為希伯來文最小的一個字母,相當拉丁的「i」字母;「一畫」是區別一字母與另一字母所有的勾,或撇等記號。所說「廢除了」,是說:忽略不守,或廢除了「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最小的一條」,暗示上節說的一撇或一畫;「也這樣教訓人」,就是教人也同樣做去。「在天國裡他將稱為最小的」:按此句為希伯來語風,等於說這種人雖不被拒默西亞國之外,但他要成為最小的一個,絲毫沒有價值。相反地,那恪守不渝,並教訓人也守這些小誡條的人,要在默西亞國成為大的(如聖女嬰孩耶穌德肋撒)。

你們的義德要超過經師

「20我告訴你們: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

關於經師和法利塞人對法律的曲解,尤其關於他們純外表守法律的事,耶穌隆重聲明說:「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就是說你們除非更真誠更完備地恪守法律,你們的義德不會是內在的,因此也就不能進入默西亞國。

21-37節:耶穌舉出舊法律需要補充,並由他加以成全的例子

「21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不可殺人!』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22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誰若說「瘋子」,就要受火獄的罰。」

耶穌由21節開始舉出舊法律需要補充,而當由基督加以成全的例子。耶穌每舉例以前,常用類似的話說:「你們一向聽過給古人說……我卻對你們說。」「一向聽過」,是指在會堂內所聽過的法律的講解。「古人」,是指最先接受法律的古以色列人。第一個例子:「不可殺人!」(21節,參見出20:13;申5:17)違犯這法律的人,「該處以死刑」(出21:12;肋24:17)。判處死刑,必須經過法庭,或經過猶太人的議會,或其他地方法庭的裁判。「我卻對你們說」,或譯:「我告訴你們」,是說耶穌是真正的及新的立法者。舊法律用外面的刑罰僅能約束人外面的行為,但是新法律卻約束人的內在行為,它的刑罰是靈性的。這個真理在本節內按照希伯來語風,以三句並行而漸進的句子表達出來:

(1)向一個人「發怒」,已經是走向「殺人」的第一步(若一3:15);「要受裁判」,就是要到天主的審判台前去受審。

(2)「誰若對自己的弟兄說傻子」(按「傻子」原文作「Raca」,即「糊塗」,「無頭腦」的意思)。誰若在爭吵時罵這樣的話,是重重地得罪人,因此「要受議會的裁判」,即受比上邊更嚴厲的裁判。

(3)「誰說瘋子」(這罵話大概是希伯來文的「Nabal」即「壞蛋」,「無神派」的意思)。誰若說這樣的罵話,得罪人尤甚,因此「要受火獄的罰」。

「獄」原文作「gehenna」,本是耶路撒冷城西南的一山谷名,希伯來文作「Ge-Hinnon」,舊約中常稱本希農(列下23:10;耶19:6)或稱希農山谷(厄下11:30),是古來向摩肋客(Molech)神行祭獻,行人祭的地方(列下23:10)。在那裡拋棄被殺凶犯的屍體,或死了的禽獸,並在那裡焚燒城中的垃圾,因此猶太人把這地方看作可怖和可詛咒的地方,為此把這山谷名轉借為「地獄」的意思(18:9)。

23-28節:耶穌為反對「發怒」加了兩個勸言

「23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24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25當你和你的對頭還在路上,趕快與他和解,免得對頭把你交與判官,判官交給差役,把你投在獄裡。26我實在告訴你:非到你還了最後的一文,決不能從那裡出來。」

耶穌為反對「發怒」加了兩個勸言:第一個勸言強調同仇人和好的責任。耶穌如此重視對人的愛德,以致他把對人的愛看得比祭獻還重要,「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再來獻你的禮物」。

第二個勸言是教訓我們對爭訟應當和解。這對於我們的靈魂也有莫大的裨益,是人得罪天主後所應取的待人的態度(6:14,15;谷11:25,26)。耶穌講這些勸言,的確就像一個閃族人,喜歡藉用日常生活習見的比方,生動具體地刻劃出來:若是你同一個人走路,在路上同他發生了爭吵(多是為了錢的問題);還在路上,你要設法同他和解,不要等到他把你解送到官府,因為很可能為了他的控告把你下在獄裡,迫使你還錢,直等你交還了最後的一文。按「一文」原文作「quadrans」,是羅馬時代錢幣單位中最小的銅錢名。在這個比方中有「判官」,「差役」,「獄」,是法庭所用的名詞,本來是指受審過堂的事,這裡不過只是廣義地貼在人死後所受的審判上。

27-28節:第二個例子:耶穌將禁止姦淫的舊法律恢復它原有的純全

「27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姦淫!』28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

「不可姦淫!」(27節,參見出20:14;申5:18)。此處所引的舊法律僅禁止姦淫的外面行為,但出20:17也曾禁止人心裡存不潔的慾望。但是日後關於不潔慾望的禁令漸漸淡忘,不以之為壞。耶穌時代的法利塞人只把姦淫的罪限於交媾已遂的行為,耶穌在這裡又把這誡命恢復它原有的純全,說:「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就是說:願意由她得邪樂的,已在他心中犯了姦淫。此處雖論男人說的,女人不用說,自然也應當遵守。

29-30節:克制及謹守五官作為戒避不貞潔的罪惡和貪願的方法

「29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30若你的右手使你跌倒,砍下它來,從你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

耶穌提出克制及謹守五官作為戒避不貞潔的罪惡和貪願的方法。耶穌所用的言詞雖然十分嚴格,但不應照字面去懂,該看他的用意。「若是你的右眼……右手使你跌倒」,就是若引誘你犯罪,「剜出它來,從你身上扔掉。」耶穌說這話,一定不是命人割去自己的肢體,而是藉「眼」和「手」來指示我們所珍愛的東西,教訓我們為保存永遠有價值的事物,寧願喪失我們所珍愛的東西:因為喪失一個肢體比帶著那個肢體下地獄更好。對這兩個比方,耶穌在別的光景上又講過一次(18:8,9)。

第三個例子:寫休書

「31又說過:『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32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的妻子的,便是叫她受姦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姦淫。」

「誰若休妻,就該給她休書。」(31節,參見申24:1-4)。為減少由離婚所生的惡果,梅瑟曾規定休妻的人,「該給她休書」。為了被休人的利益,休書上應寫明休妻的原因。耶穌的時代,霞瑪依派(School of Shammai)講解這項法律相當嚴格,他們堅持只能在妻子犯姦淫的事上才可寫休書。但是希肋耳派(School of Hillel)則比較寬弛,主張以任何理由皆可以休妻(如妻子做飯時放鹽過多,又如只要丈夫見到另一個比妻子更美的婦人等等)。然而新的立法者耶穌在這裡完全否定了任何休妻的事。他說:「凡休自己的妻子而另娶的,即是犯姦淫。」(路16:18)「便是叫她受姦污」(32節)。為什麼呢?因為婚約決不可解除,因此丈夫若是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同時也是使前妻犯姦的原故。這端道理在新約中不但清楚,而且非常明白(谷10:10-12;路16:18;格前7:10,11等)。

「除了姘居外」(19:9作:「除非因為姘居」)這句話有什麼意義呢?按「姘居」希臘文普通譯作「邪淫」或「奸淫」的意思。一些學者的意見:原文的「休」字(或譯作「解除」),在一個情形上,決不能有「離婚」和「分居」兩種意義。學者朋息爾汪(Bonsirven)主張「姘居」一詞在此處為法律名詞,與猶太經師所用的「zenut」意義相同,即「私娼」之意,指假的、無效、違法、不規矩的婚姻;換句話說:就是本處所說的「姘居」。所以耶穌對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在這裡並沒有定下一個例外,只不過用「除了姘居外」的插句(瑪19:9「除非因為姘居」),提到了不法的結合(這種結合就外表上看,許多人以為是婚姻)。如有這種情形,不但能,而且應當分離(因此,不能說是離婚,因為實在不是婚姻)。

33-37節:第四個例子:「不可發虛誓」

「33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34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35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大王的城市;36也不可指你的頭發誓,因為你不能使一根頭髮變白或變黑。37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

「不可發虛誓」(33節,參見肋19:12),「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戶30:3;申23:22)。舊法律禁止發虛誓,命令人嚴守向天主所發的願。這法律一定很好,但猶太人為規避這兩條誡命,在發誓及誓願上故意避去天主的名字,用受造物的名字來代替(如天、地、耶路撒冷、我的頭)。耶穌斥責他們這個習慣,遂教訓自己的門徒「總不可發誓」,也不要用那些受造物的名字,並說出不要用那些名字的理由:因為天主是萬物的創造者,用那些名字發誓,等於實在發了誓。

「天」是「天主的寶座」(依66:1);「地」是天主的「腳凳」;耶路撒冷是「大王的城」即天主或默西亞的城(詠48:3;匝9:9);「你的頭」是天主造的,屬於他(對你的頭,你沒有什麼權柄)。應當知道,此處耶穌並不禁止人應用發誓,而是禁止人濫用發誓;如有充足及重要的理由,仍是准許發誓的(羅1:9;格後1:23;默10:6等)。

耶穌為叫人避免發虛誓的危險,勸人說話要簡單誠實:「你們的話該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亦見雅5:12),就是照實情承認或否認。「其他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按「邪惡」亦可譯作「惡者」,即說謊的始祖魔鬼,因為他教訓人,引誘人說謊話。所以我們人應當學著不說謊言,這樣,便沒有發誓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