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期第二十三主日

「那時候,耶穌對門徒說:「如果你的弟兄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但他如果不聽......」(瑪18:15-20)(9月6日)

聖經:瑪 18:15-20

釋經

15節:弟兄互相規勸

「15如果你的弟兄(希臘文:ho adelphos sou)得罪了你,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如果他聽從(希臘文:akouse)了你,你便賺得了你的兄弟(希臘文:ton adelphos sou)。

「如果你的弟兄(希臘文:ho adelphos sou)得罪了你。」「得罪了你」這句話並不見於某些較好的(較古老的、較可靠的)手抄本。如果我們剔除「得罪了你」,焦點便在於另一人的罪過上。如果我們包括這句話,所強調你就是罪過的性質──冒犯我們的罪。不管怎樣,耶穌的話都是有意思的。假如我們意識到罪過,不管是否針對我,我們都有責任採取行動,並且,如可能的話,作出糾正。我們不是要說閒話或生悶氣,而是正視。

「去,......規勸他。」目的是幫助罪人抵抗罪惡。這暗示對抗的目的是要得回冒犯者,而不是把他趕得更遠。正如保祿說:「如果見一個人陷於某種過犯,你們既是屬神的人,就該以柔和(希臘文:praiotes)的心神矯正他」(迦6:1)。除非懷著柔和的心神,面對就似乎是弊多於利──成為另一次犯罪的機會。接受得罪我們的人並不容易,所以,我們開始規勸前必須祈求恩寵。我們在邀得天主與我們一同處理之前,是不能期望有效地處理的。

「去,要在你和他獨處的時候,規勸他。」這是最謹慎的和最不具威脅的規勸。它保護冒犯者避免尷尬,在眾人知道有關罪過之前,容許冒犯者改過。即使這糾正的方法要求所涉及的過錯變得更廣為人知,但冒犯者可被視為採取改正的行動,而不是面對過錯被揭發。如果還有希望讓冒犯者保持他的尊嚴,這第一步是可能的。

有什麼罪過得到這樣的糾正?耶穌心裡當然是想起嚴重的罪,否則,這三步過程是過火的,因為其潛在後果是開除一位兄弟/姊妹。有人會表明所有罪都是嚴重的,因為罪使我們與天主分隔──這也是真的。然而,有些罪更會敗壞教會的名聲,損害我們彼此的關係。保祿宗徒提出十分詳細的指引:「其實,我寫給你們的,是說:若有稱為弟兄的,是淫蕩的,或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罵人的,或酗酒的,或勒索人的,你們就不要同他交結;並且同這樣的人,連一起吃飯也不可」(格前5:11)。在這背景下,瑪竇所描述的那個人的罪過,看來是立壞榜樣的罪過,即故意藉教導而傷害其他基督徒的信仰,或者毫不悔改地和無恥地生活,相反天主的聖言和誡命。

那麼,如果對方是得罪了我們,耶穌是否叫我們只為了大罪而正視冒犯者?我們在企圖藉著面對冒犯者而解決較小的罪過時,是否受到限制?當然不是!較早前,瑪竇記錄了耶穌的這些話:「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什麼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5:23-24)。這情況剛好是相反的,是我們得罪了別人,但經文沒有提及,我們只應在犯了嚴重的罪過時才採取主動。每當我們的兄弟或姊妺得罪了我們,不管是否有正當的理由,我們都應該採取主動。換句話說,我們可能沒有犯任何過錯,但我們的兄弟或姊妹被冒犯了,耶穌也期望我們主動地解決這情況。

因此,如果我們的兄弟或姊妹得罪了我們,即使是微小的,但也適宜去到他/她那裡。正如上文所指的,我們必須以柔和的心神,即謹慎地邀請聖神準備我們懷著愛心前去。

在舊約和新約裡,都有正對罪過的先例:

──「不可存心懷恨你的兄弟,應坦白勸戒你的同胞,免得為了他而負罪債。不可復仇,對你本國人,不可心懷怨恨;但應愛人如己:我是上主」(肋19:17-18)。

──「人子,我也這樣立你作以色列家族的警衛;你聽了我口中的話,應代我警告他們。為此,當我告訴惡人:『惡人,你必喪亡!』你若不講話,也不警告惡人離開邪道,那惡人雖因自己的罪惡而喪亡,但我要由你手中追討他的血債」(則33:7-8)。

──在涉及嚴重的性不道德的情況,保祿勸告教會「將這樣的人交與撒殫,摧毀他的肉體,為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上可以得救……你們務要把那壞人從你們中間剷除」(格前5:5,13)。

──在涉及遊手好閒的人,保祿勸告基督徒「要遠離一切游手好閒,或不按得自我們的傳授生活的弟兄」(得後3:6)。

──「對異端人,在譴責過一次兩次以後,就該遠離他」(鐸3:10)。

──「若有人來到你們中,不帶著這個道理,你們不要接他到家中,也不要向他請安,因為誰若向他請安,就是有分於他的邪惡工作」(若二1:10-11)。

──參閱耶穌在默2:20-23的話。

16節: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

「16但他如果不聽,你就另帶上一個或兩個人,為叫任何事情,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口供,得以成立。」

這個憑兩個或三個見證人的要求,是源自梅瑟法律的:「人無論犯了什麼不義,什麼罪惡,或什麼過錯,只憑一個見證,罪名不得成立;須憑兩個或三個見證的口供,才可定案」(申19:15)。這保護人免受不公平的指控,也見於弟前5:19:「反對長老的控告,除非有兩三個證人,你不可受理。」教會在執行紀律時要深思熟慮、謹慎和公正。

申命紀的要求是,這兩個或三個人是目擊證人。然而,耶穌沒有要求「一個或兩個人」曾目睹原本的過失。他們反而與受冒犯的那一方前去,作為干預的證人──證實的確有作出干預並遵守有關程序。他們也增加一定程度的智慧──相比兩個或三個人的勸告,我們較容易忽視一個人的意見。他們也可能有助被冒犯者從較不苛刻的角度來看對方的過錯。他們甚至可能發現被冒犯的一方是真正的冒犯者。無論如何,其目的不是要埋怨某一方,而是消除罪過並使罪人復原。

如果衝突未能在這第二次干預中得以解決,那麼,「一個或兩個人」將在教會面前作證人。他們的證言將有助教會了解問題並訂出糾正的方法。

17節:告訴教會

「17若是他仍不聽從他們,你要告訴教會(ekklesia);如果他連教會也不聽從,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

「教會」(希臘文:ekklesia)所指的,可以是整個教會或地方會眾。在這語境下,它所指的幾乎肯定是地方的會眾。

「你就將他看作外教人或稅吏。」這句出自耶穌的說話,聽來是奇怪的,因為本祈禱描述耶穌向外邦人和稅吏傳教(8:5-13; 11:16-19),甚至召叫一名稅吏成為十二門徒之一(9:9-13)。然而,在瑪竇福音的其他地方,『外邦人』和『稅吏』是不信者或局外人的代號,反映出瑪竇的傳統的猶太基督徒觀點(參閱5:47; 6:7,32; 9:10; 10:18; 11:19; 20:19)。

這裡所設想的,不是孤立罪人,而是徹底地把關係重新定義。由這個角度來看,團體不再視那人為門徒,而是現世的某個人,仍未成為門徒的。它意味著不容許(那人)與教會分享公開的、合作的夥伴關係,甚至猶如正統的猶太人避開『賣國的』稅吏或『不潔的』外邦人一樣。

再一次,目的是恢復罪人的信德和教會的做法,但這次是透過嚴厲的紀律(儘管比某些宗教信仰所施行的砸石、毆打,和切斷四肢的做法溫和)。教會視那人為局外人──沒有信仰的人──精神上已死的人。

儘管教會看來好像是強迫冒犯者離開它的圈子,但事實上,只是公開承認冒犯者已把自己置身於局外──「除去葡萄樹上經已死掉的枝條。希望冒犯者發覺自己置身於羊棧外,會激發他採取措施回歸羊棧。雖然教會視冒犯者為外邦人或稅吏,但瑪竇的教會視外邦人和稅吏為傳教的對象。

保祿經已根據這個陳述而採用絕罰的原則(格前5:3-5,9-13;格後13:1-3),而直至目前為止,它仍是很多基督徒教會所採用的規則。

18-20節: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

「18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 19我實在告訴你們:若你們中二人,在地上同心合意,無論為什麼事祈禱,我在天之父,必要給他們成就,20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我就在他們中間。」

「我實在告訴你們」(18-19節)是強調說話的內容。

「凡你們在地上所束縛的」(18節)。耶穌警告我們,我們不敢對教會很不屑。他在此把他前先給予伯多祿的權柄(16:19)交給教會。「束縛」和「釋放」與禁止或准許的行動有關。它們亦與教會的成員身份有關-誰是或不是基督奧體的一部份。教會不敢任意使用這權柄,正如在接下來的那個不寬恕的僕人的比喻(18:23-35)所顯示的。然而,耶穌給予教會權柄施行紀律,清楚期望他們會使用,並向他們保證,在天上也同樣存在。

有學者提出,「束縛」和「釋於」都是將來完成時式。「耶穌不是賦予教會權柄,去作出一些將來要天主遵守的決定......他所說的是,教會回應天主的指引,便會作出經已在天上作出的決定。換句話說,天主容許我們,藉著聖神的工作,發現和承行天主的旨意。

「因為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我的名字聚在一起」(20節)。『因我的名字』是表示『在我的統治下』的另一種說法。

猶太人的敬禮要求有至少十個猶太成年人才組成一個minyan。米市納說:「但是,如果有兩個人坐在一起,而法律的話語又把他們連繫起來,那麼上主便臨在他們中間。耶穌選擇後者有關兩個人的標準,沒有提及成年男人。兩個或三個!一個人可以單獨祈禱,正如耶穌所示範的,但因耶穌的名而一起祈禱,則使祈禱的力量倍增。

「我就在他們中間」(20節)。這「個說法非常接近辣彼的說法,即兩個人一起研讀梅瑟法律,則上主的光榮就在他們中間。至於耶穌以「因我的名字」和「我就在他們中間」來代指,是「具有巨大的基督論含義。耶穌具有天主的特權。

在本章開始時,福音說,「人將稱他的名字為厄瑪奴耳,意思是:天主與我們同在」(1:23)。福音亦以耶穌應許同我們天天在一起來結束(28:20)。耶穌在此應許,那裡有兩個或三個人,因他的名字聚在一起,他就在他們中間。

「基督臨在的應許──即使只有兩個或三個人在一起──是取自作出紀律決定的法律背境,並延伸為每個基督徒團體的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