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兄弟立嗣律(Levirate)

這是古以色列民中的一條法律,它的本質在於:如果某人結婚後,沒有生子便死去了,他的兄弟有責娶寡婦為妻,而所生的兒子則應歸於亡者的名下,並有權承受亡者的家業。其實,這種習俗不只在以民中有,亦見於其他古東方民族之間,其目的是不使亡者的名字失傳,不致家產外流。它遠在聖祖時代,就已見於以民之間,有敖難的歷史為證(創38:8,9)。及至梅瑟時代才成了正式法律規定(申25:5-10)。

在梅瑟立法以前,閃族中弟娶兄嫂的風俗早已流行,因此梅瑟法律上不但准許而且命令,如果哥哥沒有兒子而死,弟弟便有與已故哥哥妻子結婚的義務,好為死者留後(申25:5-10)。創38:7-10記載,猶大的長子厄爾死了,猶大就命二兒子敖難去親近哥哥的妻子塔瑪爾,與她盡作為弟弟的義務,給哥哥厄爾立後。敖難卻不願親近塔瑪爾,按那時的風俗,應受處罰。由於他違背人道法律的罪,遭了天主的嚴罰死了。敖難所犯的罪,倫理神學稱為「敖難的淫行」;這種風氣在希伯來人是極普遍的。

因此,法律對那些不願代兄弟立嗣的人,死者的妻子,有權在眾人及長老跟前公開羞辱他,脫去他的鞋,在他臉上吐唾沫,並稱之為「脫鞋者的家」(申25:9)。這種法律的實行,在耶穌時代仍然存在(瑪22:23-27)。其後則因時代及生活環境的變遷,被猶太人放棄了,但盧德傳4章的外表儀式,仍有時舉行。按赫特人亦有這種風俗,現今世界上一些民族中,尚有這種習俗。

波阿次說:「你從納敖米手中購得田地的那一天,也應娶亡者之妻,即摩阿布女子盧德,好給死者在嗣業上留名。」那位至親答說:「那麼我就不能盡這義務了...你盡我應盡的義務罷!...」從前在以色列中間,無論對於買賣或交易,為確定一事,有這樣的一個風俗:就是一方應「脫下自己的鞋」,交與另一方:這在以色列就算為證據。(盧德傳4:5-7)

當若翰洗者出現在約但河一帶、猶太曠野等地方,宣講了悔改的洗禮並為默西亞作證這段其間(谷1:3,4;路3:3),眾人都以為若翰就是那一位:上主藉依撒意亞預言所許諾和派來請救以色列的默西亞。若翰只承認自己做前驅的使命(依40:3-5),又再三敦勸百姓為那比自己更大更強而有力者準備道路,並以「兄弟立嗣」這法律,向百姓指出他並不是「新娘以色列」的至親,他「連提他的鞋(盧德傳傳統)也不配 」(瑪3:11)或「解他的鞋帶(申命紀傳統)也不配」(路3:16);反之,若翰強調耶穌基督就是:「那份天主對不忠以色列人的愛,是天主仁慈的繩索和愛情的帶子」,主耶穌基督,他才是要來迎娶「新娘以色列」的「新郎」默西亞。

若翰便向眾人說道:「我固然以水洗你們,但是比我強的一位要來,就是解他的鞋帶,我也不配。他要以聖神和火洗你們。」(路3:16)

耶穌基督就是:「那份天主對不忠以色列人的愛,是天主仁慈的繩索和愛情的帶子」,他才是那位至親,要來迎娶「新娘以色列」的「新郎」。

Published Date: 
Sunday, January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