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類思.公撒格(會士)(紀念)・常年期第十二周・星期一

「那時候,耶穌對他的門徒說:「你們不要判斷人,免得你們受判斷,因為你們怎樣判斷人,你們也要怎樣受判斷;你們用什麼尺度量給人,也要用什麼尺度量給你們......」(瑪7:1-5)(6月21日)

聖類思.公撒格(會士)(紀念)

聖人在1568年,出生於意大利隆巴底貴族。自幼受母親的教導,熱心敬主;在孩童時代,已有棄俗之念,願意一心歸向天主;12歲時,已私下發了終身守貞之願;14至17歲,在西班牙宮中任侍衛,聖人雖身處榮華之中,仍潛心克己祈禱。1585年,雖受父親力阻,仍決意看破紅塵,把侯爵名位讓給弟弟,然後往羅馬入耶穌會修道。他謹守會規,愛主愛人,後在醫院服侍病人,於1591年染疫而歿,年僅23歲。教宗本篤十三世把他列入聖品,並立為青年主保。

耶穌命令我們不要論斷別人。世代以來,對這條命令的誤解和錯誤詮釋,使人變得放任,扭曲,並摧毀了數以百萬人。放任並不是愛,它其實反映了忽視、漠不關心、自私,或怯懦。耶穌命令我們不要論斷別人,是要我們先除去自己眼中的大樑(瑪7:5)。這樣,我們才能按教會和聖經的教導,判斷出甚麼是惡事,好能看出別人眼中要除去的事。我們以愛德說真理(弗4:15),召叫他人悔改。我們必須憑著愛德,糾正他人,使他們不再自我傷害(見路17:3;瑪18:15)。

我們痛恨罪惡,因為我們愛罪人。眼見別人自我傷害,我們決不能助視不理(見肋19:16)。放任不能使自己免於犯論斷他人的罪,反之,卻是在犯冷漠和怯懦的罪。不指正罪惡,其實是在犯另一項罪。拒絕稱所見罪行為「罪」,同樣是犯罪。拒絕糾正一個罪人,犯的又是另一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