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婦(Widow)

寡婦指婚後丈夫去世之婦女。寡婦有一特別的服裝,但它的特徵是什麼,不得而知。總之,別人一見,即可識別她們是寡婦(參閱創38:14;友8:5)。舊約裡除友弟德,是一極富有的寡婦,又因解救了被圍困的城而為以民譽為女中英雄外(參看友弟德傳),通常常與孤兒並提,列於世間不幸的人中。是以梅瑟法律明文禁止苛待寡婦與孤兒。甚至說如果有人苛待了寡婦,天主必將為她們報復,使苛待寡婦者的妻子成為寡婦(出22:21-23)。申命紀一書內,也三令五申地要人對寡婦予以照顧(申14:29;16:11,14;24:17-21),且把侵犯孤兒寡婦權利的事,列於可咒罵的罪中(申29:19)。

由於寡婦們是弱小的,聖經嚴格要求保護寡婦:

──天主特別憐愛孤兒、寡婦和外方人(申10:18-19)。
──正如天主援助以色列人脫離埃及的奴役,所以也要求以色列援助其他弱小的人(申24:17-21)。
──那些未能履行這個責任的人是可咒罵的(申27:19)。
──天主將殺死那些苛待孤兒和寡婦的人,這樣,他們的妻子也成為寡婦(出22:22-24)。
──在新約中,耶穌譴責那些「吞沒寡婦們的家產」的人(20:47)。
──初期教會為寡婦提供飲食(宗6:1-6)。
──寡婦受到敬重,因為她們寄望於天主(弟前5:3-5)。

耶穌為憐憫納因城的寡婦使她的兒子得以復活(路7:11-13) 耶穌藉不義的判官不肯為寡婦伸冤的比喻來訓誨人祈禱要有恆心(路18:1-8)

但事實上以民,尤其以民中的領袖,多未能守好這些法律,這由先知們的言論可得到證實。在先知們的講道中,幾乎沒有一位先知不在這一事上對以民,尤其以民的領袖加以譴責(依1:17; 10:2; 耶7:6; 22:4; 則22:7; 匝7:10等)。不過,寡婦究享有什麼樣的實際權利,聖經上沒有詳細說明,但有明文規定,即丈夫死後,如無兒子,而丈夫有兄弟者,則丈夫的兄弟有責娶他們的兄弟媳婦,代兄弟立嗣;如無兄弟或兒子者,則可回返父家,自由再嫁(創38:8-11,26; 盧1:8-9; 3:9-13; 4:5,10; 申25:5-9)。

至於從新約方面來看,新約裡對寡婦似乎特別富有同情心,每提及寡婦多半是加以讚揚,如在聖殿裡得見耶穌聖嬰的亞納(路2:36-38);耶穌為憐憫納因城的寡婦,使她的兒子得以復活(路7:11-13),藉不義的判官不肯為寡婦伸冤的比喻,來訓誨人祈禱要有恆心(路18:1-8),盛讚窮寡婦對聖殿的慷慨捐獻(谷12:41-44),譴責法利塞人對寡婦的剝削等(瑪23:14)。宗徒時代為了照顧希臘人的寡婦,因而選立了七位執事(宗6:1-6);因了寡婦們的哭求,伯多祿使死了的女信友塔彼達復活(宗9:36-42)。總之,由新約的記述看來,寡婦仍如在舊約中一樣,是值得人同情的不幸的人。而耶穌對寡婦特別照顧,是為了完成他身為默西亞所負有的伸張正義,保障人權的職責。

耶穌盛讚窮寡婦對聖殿的慷慨捐獻(谷12:41-44) 友弟德是一極富有的寡婦因解救了被圍困的城而為以民譽為女中英雄

之後,當聖保祿傳教時,對寡婦問題的處置,作了較明確的指示。首先寡婦可以自由再嫁,不過,如有寡婦不願再嫁,而願居寡以更自由之身事奉天主,則更為可取(格前7:39-40)。但年紀尚青的寡婦,聖保祿則認為讓她們更好再嫁(弟前5:14)。此外,聖保祿將寡婦分為兩種,一種為有家庭或子孫的寡婦,一種為無依無靠,保祿稱為真作寡婦的。為第一種寡婦,她們的家庭或子孫有責照顧她們的生活,為減輕教會的負擔,使教會能供養那些真正的寡婦。為第二種寡婦,似乎當時有一種寡婦團組織,為加入這一寡婦團,保祿規定了有以下的幾個條件:1.不少於六十歲;2.只作過一個丈夫的妻子(即只結過一次婚);3.必須有行善的聲望,如善教育過子女,款待過旅客,洗過聖徒的腳,賙濟過遭難的人,勤行過各種善工(弟前5:3-15)。關於這一寡婦的組織,大約即是在初期教會內服務的女執事。至於女執事在教會內究竟盡的是什麼義務,新約內毫無提及。不過據經學家的意見,大約不外宣講要理,服侍病人,照顧窮人和旅客等善工,當然一切都在教會權威的指示下進行。這樣她們為教會服務,而教會則有對她們的生活有予以照顧的義務。

女先知亞納守寡直到八十四歲,她天天齋戒祈禱晝夜事奉天主,總不離開聖殿終在聖殿裡得見耶穌聖嬰(路2:36-38)

 

Published Date: 
Sunday, June 5, 2016